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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各环节“谁签字、谁负责”

发布日期:2018-02-12 10:16:30   阅读次数:1381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验收主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和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由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二)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主开展环保部门验收以外的其他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二、验收时限
建设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调试的,验收期限可适当延期,但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环保部门验收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编制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向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提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及建设单位承诺函(范本见附件)。
由我厅负责验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及时向我厅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及建设单位承诺函。我厅委托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监测,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并按程序办理验收。建设单位也可自行委托符合要求的技术单位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报我厅。
        (二)环保部门可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与验收,出具现场验收意见;也可采取其他有效方式验收。验收各环节必须做到信息公开,责任明确,“谁签字、谁负责”。
        (三)符合验收条件的,环保部门按审批程序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环保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停产整改。
 
四、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程序
        (一)按规定由建设单位开展自主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提出验收意见。
        (二)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单位以及验收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专家组成的验收工作组,通过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开展验收工作,最后形成验收意见。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参加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三)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含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四)建设单位应在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后5日内,将验收报告送原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
 
五、信息公开
        (一)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项目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以及验收报告,并将上述信息同时报送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和原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
        (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网址:http://47.94.79.251)录入项目环保验收信息。
        (三)环保部门受理审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应当依法进行信息公开。
 
六、加强监管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环保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建设单位在环保验收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环保部门要严肃依法进行查处。
        (二)201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后至本文印发之日止,建设单位已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行组织通过验收的,环保部门不再组织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环保设施验收的相关内容修订实施后,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1.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
2. 建设单位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申请函(范本)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
4.建设单位承诺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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